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继续做好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(县域商业建设行动)申报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8-25
来源:市商务局(口岸办公室) 浏览次数:
字体:[大 中 小]
各旗市区商务局、财政局、农牧局:
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《关于继续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(县域商业建设行动)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内商流通字〔2025〕534号)(附件1)转发给你们,请按要求做好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(县域商业建设行动)申报工作:
一、申报材料要求
申报材料须统一采用A4纸打印,编制目录,按以下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(胶装),并盖申报单位公章,“试点县”申报单位为旗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。
(一)旗(市、区)人民政府申报函,申报函中需明确说明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情况(已获得资金支持的本次不得申报,需与属地财政部门核实确认),并承诺申报项目真实有效、能如期完工,如获得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(县域商业建设行动)不挪用、不违规使用、按期拨付专用资金等。属2020-2021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和2022-2024年度县域商业试点县的,需说明资金拨付情况(未按要求完成资金拨付的电商示范县不得申报)。
(二)申报旗(市、区)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(附件2);
(三)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(附件3);
(四)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“试点县”计划支持项目清单(附件4);
(五)计划支持项目相关材料,包含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信用承诺书(附件5)及项目要件;
项目要件包含但不限于:
1.项目可研或计划书,包含项目名称、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、总投资及资金来源、中央资金使用金额、使用内容、项目建设周期、建设进度及进度安排、效益分析(经济、社会、生态、其他)。
2.项目审批(审批、核准、备案)文件复印件,已取得的节能、社稳、土地、规划、环保等支持性文件复印件。
3.企业近三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。
4.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额有效证明(银行自有资金证明、银行授信证明、银行保函)等及资金落实承诺函。
5.新开工项目企业、合作社等主体投资项目出具银行自有资金证明。
6.项目承担单位及核心团队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资历证明文件。
7.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,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最新企业信用报告;
8.其他:如项目列入地方重大项目库或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证明;项目建设运营的生产条件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相关现场照片及设备设施详细清单等;
(六)旗(市、区)初次现场审核表(附件6);
(七)项目已录入“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”系统截图。
二、现场审核要求
各旗(市、区)需对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“试点县”计划支持项目进行初次现场审核(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),并填报初次现场审核表,确保拟支持项目已开工或者具备开工条件,并取得相应许可。
三、申报时间及数量要求
请各旗市区于2025年9月5日前完成“内蒙古自治区级项目库”系统网上填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呼伦贝尔市商务局,逾期不再接受申报。申报材料纸质版10份,电子版6份(PDF格式文件光盘拷贝)。
四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呼伦贝尔市商务局杨 光0470-8216756
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魏雪莹0470-8115690
呼伦贝尔市农牧局石 羽0470-8226617
附件:1.《关于继续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(县域商业建设行动)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内商流通字〔2025〕534号)
2.申报旗市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基本内容及具体要求
3.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
4.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“试点县”计划支持项目清单
5.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信用承诺书
6.旗市区初次现场审核表